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2020-03-10 06:53:47 志金钢铁网 用手机浏览>>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承德市、唐山市、秦皇岛市、保定市、邢台市、邯郸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介机构,尾矿库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尾矿库安全风...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承德市、唐山市、秦皇岛市、保定市、邢台市、邯郸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介机构,尾矿库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使用,为企业日常管理、地方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等提供科学、合理、准确依据,及时推送尾矿库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做到迅速响应和科学应对,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试行)》,现再次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0年3月30日前反馈我厅。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玉泉路232号,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邮编:050200电子邮箱:hbfmks@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李强0311-8790817187907643(传真)
附件:《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使用,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能够为企业日常管理、地方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提供科学、合理、准确的数据信息,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以及闭库后未销号仍在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尾矿库。
第三条接入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尾矿库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相应岗位工作职责;
(二)安排专人从事本尾矿库监测工作,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系统应用、预警处置、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三)结合监测系统预警预报,分类完善本单位尾矿库应急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有效性、安全性;
(四)负责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设置在尾矿库现场的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做到定期维护,定期进行数据校对、检测,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建立健全本单位监测设备设施维护检修等机制,并如实记录保养维护的时间和运行状态。
(五)加强值班值守,监控机房安排专职人员值班并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时刻保持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处置有力;
(六)定期对数据进行双重备份,采取安防措施确保设备、数据安全。
(七)从事尾矿库监测和系统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掌握本企业监测预警使用、管理、维护、运行状况。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方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本地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督导执法、监督检查相关制度;
(三)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落实全省尾矿库监测系统建设任务,高标准完成本地监测硬件、软件建设,配套相关设备、设施并形成预警处置能力;
(四)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予以尾矿库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的支持;
(五)加强各级应急管理监控机房值班值守,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做到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处置有力;
(六)定期对本地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采取安防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七)加强本地尾矿库监测监控敏感信息管控,安排专人对在线监测系统获得的监测数据、统计报告、图表等重要资料进行管理。
第五条从事尾矿库安全生产设计、评价、咨询、论证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设计,并预留建设项目的预警系统功能和接口,确保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内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二)如实对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进行全面评价,对现有监测情况进行客观表述;
(三)按照相关要求正确管控评价中涉及的安全风险监测监控敏感信息和数据,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公开;
(四)中介活动中应正确提出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合理性建议和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措施,指导企业进一步提升监测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市尾矿库监测系统建设、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每周随机调取或抽查一次各地尾矿库实时监测预警图像、数据;督促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入汛期后每天抽查一次有降雨地区的尾矿库监测情况。
(二)各市应急管理部门,每三天巡查、分析一次辖区内尾矿库企业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指导监管监察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导检查和执法监察;进入汛期后,每天巡查、分析一次辖区内尾矿库监测情况;监督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通过在线巡查、督办反馈实现风险预警信息消除的闭环处置。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省厅《河北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试点建设工作方案》、《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政府端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要求,组织实施接入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制定出台本地实施办法,严格按照硬件建设、软件开发、接入调试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和要求,确保与省、国家系统实现对接。
(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本辖区内尾矿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完成企业端数据和视频建设以及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的接入;每天巡查、分析一次辖区内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监测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督办企业预警信息处置;对尾矿库企业各类参数的实时监测、风险预警、闭环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实行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
(一)指挥调度(值班)机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值班值守机构的当班值班人员负责受理尾矿库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处置情况以及相关的投诉举报,并交由相关处(科)室办理。
(二)业务监管机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管的机构,对超限报警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每周抽查一次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网上巡查企业监测预警开展情况。
(三)监察执法机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监察执法的机构,根据监测系统生成的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实时监测、风险预警、闭环处置、评估分析等情况,对重点尾矿库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四)信息化机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机构,适时监督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系统网络安全、运维保障及数据上传运行等情况。
第八条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各类预警值设定与调整应当严格按照《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试行)》规定的预警分类、分级进行设计施工,并根据规程规范要求进行预警值设定,除设计单位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修改。
第九条对于纳入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尾矿库,其监测预警信息的生成和推送、企业和应急管理部门对预警信息的响应和处置、以及预警信息的解除、闭合管理等统一按照《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形成的各类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在线监测系统形成的监测数据、统计报告、图表等重要资料,未经政府端授权不得私自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各尾矿库企业不得私自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监测系统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改建设计,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严格按照改建设计施工,监督合格后由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厅提出参数值改变设定申请。
第十二条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形成的监测数据,以及政府端推送的各类预警信息未经省厅批准不得随意传播。
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案件办理、科学研究为目的,需要调取存储在政府端的监测数据、预警信息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厅批准后予以复制。存储在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的数据调取程序和权限由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已接入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尾矿库企业,在实施闭库后,进行了清运或者不再纳入安全监管范围的,可以退出全省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退出监测系统的尾矿库企业历史数据要予以归档。
第十四条尾矿库库区内监测监控设备设施,严禁私自改装或移为他用。
第十五条尾矿库安全监测设施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规定的尾矿库重要安全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从严查处:
(一)故意关闭监测系统或破坏库区内监测、监控硬件设施的;
(二)监测监控硬件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的;
(三)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的;
(四)未经许可私自向社会发布监测监控敏感信息,造成极大影响的;
(五)私自篡改监测监控数据、信息的;
(六)擅自改变设定预警阈值的;
(七)故意遮挡视频监控、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转的;
(八)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预警信息的;
(九)不按照规定处置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及时有效地推送尾矿库预警信息,明确预警处置要求,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尾矿库预警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尾矿库企业应制定执行《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值班值守制度》《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误差人工复核制度》《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培训上岗管理制度》《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报告制度》《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尾矿库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尾矿库基础数据和设计文件确定的各监测项目预警阈值,按《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2015)规定的频率、类型上报人工监测数据及现场巡查结果。
第五条尾矿库企业应根据监测项目及预警等级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每年汛期前应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并按系统要求上报调洪演算相关参数,及时完善本单位应急响应预案,制定相应应急措施。
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尾矿库企业应实时登录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随时查看掌握本地、本单位尾矿库运行情况。
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尾矿库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正确录入接收预警信息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若人员发生变动及时更新信息。
第八条纳入监测范围的各尾矿库监测项目及相应的预警阈值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等予以确定。
第二章预警项目及等级
第九条根据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要求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2015)规定,尾矿库预警监测项目按监测方式分为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和人工现场巡查预警两类。
第十条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项目共有七个监测指标。
(一)坝体位移。根据监测点的位移速率、变化量确定位移监测的预警等级。预警等级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阈值为正常运营值的1.3倍,橙色预警阈值为正常运营值的2倍,红色预警阈值为正常运营值的3倍。
(二)最小干滩长度。尾矿坝最小干滩长度的预警等级分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两级。红色预警阈值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确定,橙色预警阈值宜取红色预警阈值的1.1倍~1.4倍。
(三)最小安全超高。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的预警等级分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两级。红色预警阈值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确定,橙色预警阈值宜取红色预警阈值的1.2倍~1.5倍。
(四)库水位。库水位预警等级分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两级。红色预警阈值应根据尾矿库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干滩长度对应的水位确定。橙色预警阈值宜取汛前控制水位值或生产运行控制水位值。
(五)尾矿库堆积坝外坡浸润线。尾矿库堆积坝外坡浸润线埋深的预警等级分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两级。红色预警阈值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确定,橙色预警阈值宜取红色预警阈值的1.1倍。
(六)降水量。降水量预警等级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两级。1h内降水量16mm、3h内降水量20mm、6h内降水量25mm、12h内降水量30mm、24h内降水量50mm作为降水量的黄色预警阈值,或当地气象部门预报台风、暴雨天气时显示黄色预警;尾矿库设计防洪标准对应的降水量为橙色预警阈值。
(七)库区地质滑坡体位移。库区地质滑坡体位移预警等级分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两级。红色预警阈值宜根据地质滑坡体勘察设计文件确定,橙色预警阈值宜取红色预警阈值的80%。
第十一条人工现场巡查项目共有三个监测指标。
(一)排洪设施。
黄色预警阈值:排洪设施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漏沙等。
橙色预警阈值: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下降达不到设计要求;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拱板、盖板局部出现裂缝。
红色预警阈值: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下降;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排水拱板、盖板出现贯通性裂缝。
(二)尾矿坝。
黄色预警阈值: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出现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局部出现沼泽化;坝外坡冲蚀严重,出现较多或较大冲沟;部分高程上堆积边坡过陡,可能出现局部失稳。
橙色预警阈值: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出现浅层滑动迹象;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值。
红色预警阈值: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出现管涌、流土变形;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尾矿库库水位。
橙色预警阈值:调洪库容不足,在最高洪水位时不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要求。
红色预警阈值: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可能出现洪水漫顶。
第十二条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等级由低级到高级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类监测项目的监测点达到3个黄色预警时,该项目应为橙色预警;当同类监测项目的监测点达到2个橙色预警时,该项目应为红色预警。
监测项目达到3项黄色预警时,应计为1项橙色预警;当监测项目达到2项橙色预警时,应计为1项红色预警。
第三章预警信息生成与推送
第十三条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根据采集的尾矿库监测数据,通过预警阈值比对、模型计算等方式,确定并发布红色、橙色、黄色和重大监测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采用系统网页、手机app、短信息等方式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直接发送给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负责人,每间隔30分钟发送一次,共发送2次。
橙色预警信息直接发送给上述企业相关人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主管局长、监管监察科(股)长、指挥调度(值班室)、包库领导,每间隔20分钟发送一次,共发送2次。
红色预警信息直接发送给上述企业、县级相关人员及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同时发送给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主管局长、监管监察科(处)长、指挥调度(值班室),每间隔10分钟发送一次,共发送3次。若红色预警状态在24小时后未解除,则按照相应频率、次数再次发送预警信息。
在预警信息发送时间段内,若预警解除则停止发送;若预警级别变更则以最新的预警级别发送信息。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发布重大监测预警信息:
当同时出现两个及以上红色预警项目。
当最小干滩长度、最小安全超高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当现场巡查出现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下降,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排水拱板、盖板出现贯通性裂缝;尾矿坝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出现管涌、流土变形,或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第十六条重大监测预警信息除推送到红色预警涉及的人员之外,还直接发送给相应市级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省厅分管厅领导、监管监察业务处长和相关人员、指挥调度(值班室),预警信息每间隔10分钟发送一次,共发送3次。
第十七条上述预警信息推送后,企业内部超时未及时处置的,系统将自动发送通知给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间督办处置的,系统自动通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第四章预警响应及处置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智能监测系统推送的预警信息,或者根据现场巡查发现隐患的严重程度,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及响应程序。
(一)坝体位移出现预警信号时,企业主管安全的相关人员对预警位置进行分析,判定危险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二)库水位出现预警信号时,企业应立即停止向库内排放尾矿,及时采取可靠措施降低库内水位。
(三)最小干滩长度和最小安全超高出现预警信号时,企业应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程序,积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尾矿库堆积坝外坡浸润线出现预警信号时,企业应立即停止向库内排尾,降低库内水位,观察浸润线变化情况,分析原因并采取可靠的处理措施。
(五)降水量出现预警信号时,密切关注库水位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降低库水位的措施。
(六)现场巡查中发现排洪设施、尾矿坝、库水位存在预警规定的情形时,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安全的相关人员,及时向智能监测系统上传预警信息;企业应根据隐患等级和危害程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或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九条对于黄色预警,企业应自行在15分钟内采取有效措施解除预警;对于橙色预警,企业在10分钟内处理隐患,同时将采取的处理措施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于红色和重大监测预警,企业在5分钟内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将采取的措施上报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本辖区尾矿库的橙色、红色、重大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了解(红色和重大监测预警应迅速抵达现场实地查看)尾矿库隐患状况,督促企业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或根据险情大小决定是否上报当地政府或启动本地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收到红色、重大监测预警信息后,应联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抵达现场)共同指导并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响应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收到重大监测预警信息后,应督促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妥善处理重大风险,避免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由水情预报计算得出的企业需提前排水的信息,企业应立即采取降低库水位的措施,直至预警解除。同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
第五章预警的解除
第二十四条预警解除实行闭环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安全风险和隐患处置完毕后,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确认隐患消除方可在智能监测系统上解除橙色预警。
第二十六条安全风险和隐患处置完毕后,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认隐患消除方可在智能监测系统上解除红色或重大监测预警。
第二十七条黄色预警由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确认消除隐患后方可在智能监测系统上予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尾矿库企业在预警隐患处置完毕后,应在智能监测系统录入本次报警信息处置过程和结果信息,系统同时记录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在预警处置过程中的操作指令,形成历史记录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和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使用,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能够为企业日常管理、地方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提供科学、合理、准确的数据信息,及时推送尾矿库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明确预警处置要求,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网络强国重要论述精神,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顶层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等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按照应急部统一安排部署,2020年是应急管理系统信息化的应用提升年,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信息化提升五大能力,完成应急管理信息化跨越式发展第一步目标。
随着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工作不断推广,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尾矿库企业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在监测系统建设、使用中的职责仍然不够清晰,监测系统投入运行后报警和处置措施、流程、相关要求等仍然是一片空白,因此,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尾矿库企业的职能监测系统建设行为亟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全省尾矿库监测信息组网运行后,如何实现尾矿库安全风险精准预警、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紧密衔接等方面,需要全省统一标准、统一布局。
二、制定过程
省应急管理厅于2019年9月份组织起草完成了《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试行)》初稿,鉴于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省厅于10月份组织唐山市、承德市、宽城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业务骨干以及尾矿库、信息化等方面的专家进行了审定。
2019年11月5日省厅印发通知征求了相关应急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和尾矿库企业的修改意见,2020年1月份征求了省厅相关职能处室的意见。在充分采纳各单位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省厅再次修改进行了完善,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河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明确了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重点对尾矿库企业在安全智能风险监测建设使用过程中七项职责。
第四条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智能风险监测建设使用过程中七项职责。
第五条对从事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咨询、论证等中介组织在安全智能风险监测建设使用过程中四项职责。
第六条详细规定了省级、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监测系统建设以及日常、汛期的工作分工。
第七条重点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在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建设使用过程中的分工协作,确保密切配合、高效运转。
第八条明确了监测系统预警阈值设置和修改权限。
第九条引用说明了预警发布和处置响应等的工作遵循。
第十条对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形成的各类监测信息公开和利用价值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明确了日常使用中过程中需要对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进行修改变更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对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形成的各类监测数据的信息安全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条考虑到尾矿库闭库后、销号前仍然作为尾矿库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本管理规定要求在清运或者不再尾矿库范围内之后可以退出监测系统,但是形成的历史监测数据必须保留存档。
第十四条对尾矿库库区内的设备安全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在充分调研各地监测系统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对常见的九类破坏、干扰监测系统运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第十六条明确了本规定的解释单位。
第十七条明确了本规定实施日期。
四、《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处置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章,总计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详细列出了尾矿库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基本配套制度;分别规定了尾矿库企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共四条,分别明确了十个监测指标对应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条件和分类。
第三章共五条,规定了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频次,明确了重大监测预警的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预警发送的范围。
第四章共六条,详细规定了不同预警信息发布后,企业、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如何进行处置并作出响应。
第五章共五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不同预警的解除程序和办法,要求预警解除实行闭环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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