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202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家会诊”工作实施方案


2020-04-11 06:44:26 志金钢铁网 用手机浏览>>
一、指导思路及目标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以推动企业修订完善三项制度、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性...
一、指导思路及目标
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以推动企业修订完善“三项制度”、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性预防机制建设(以下简称“双控”机制建设)、坚决防范典型和重大事故为重点,继续采取“政府买服务、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执法促落实”的方式,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措施,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工作目标。
二、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唐山市,下同)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运行、停产和闭库未移交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三、排查整治主要内容
(一)基础管理部分
1.依法合规组织生产施工情况。生产矿山方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是否及时提出换证申请,是否存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标准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安全无保障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照批复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及违规施工使用设计外井巷工程情况。建设矿山方面,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后未履行开工报告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建设期限已满,未完成建设任务,未提出延期建设申请以及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未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尾矿库方面,检查是否存在达到设计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以及停用超过3年、生产经营主体灭失未及时开展闭库治理情况;生产运行尾矿库是否存在未经设计批复擅自改变放矿工艺和相关安全设施参数,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三项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督促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是否亲自组织参加、调度检查、安排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到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到位,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执行到位。督促检查企业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是否按照“三个必须”和“一岗一单一档”的要求,明晰并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局面。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生产作业制度、变更作业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范,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在安全操作规程方面,操作规程是否涵盖了所有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工种的安全操作标准、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合,各岗位从业人员是否对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做到熟悉掌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三违”作业现象的发生。
3.安全生产“双控”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和《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规范》要求,编制了符合本单位实际、适应安全管理需要、满足各岗位安全操作标准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清单;是否明确了需要辨识和排查的范围、对象、事项、内容和频次,建立了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各层级、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是否掌握并落实了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措施;是否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是否做到了安全隐患发现、整改、消号过程的全记录。
4.全员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班组长是否掌握岗位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避险的相关知识;从事提升、通风、排水、支柱、尾矿排放、安全检查、电气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实现全部持证上岗;一般从业人员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因素、防范应急措施、岗位操作技能。
5.安全设备维护管理情况。是否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可靠运行;是否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设备,按规定委托资质单位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对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按期予以淘汰,具备条件的企业是否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行动。
6.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管理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总局62号令和《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唐安监管一〔2016〕17号)、《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lt;唐山市外委施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gt;的通知》(唐安办〔2018〕33号)的有关要求,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情况,外包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借用套用资质、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设计施工等情况进行排查。
(二)现场管理部分
1.地下矿山
(1)提升运输系统。检查竖井、斜井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及其安全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设备设施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做到维护保养到位,日常安全检查到位;竖井井口防护设施闭锁装置、斜井跑车防护装置等措施是否安全可靠;斜坡道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斜坡道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是否取得矿安标志,是否使用干式制动器;运输车辆是否使用拼装车、改装车、报废车、“四不像”等车辆;提升机司机是否持证上岗,提升人员提升机是否双人双岗。
(2)通风系统。检查通风机是否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机械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风机开停传感器、风压传感器、回风巷风速传感器等是否可靠有效,局部通风机安装、通风到位,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自救器是否按要求配备到位;通风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放炮后是否做到先检测、后作业,是否存在在无风、微风、循环风情况冒险作业情况。
(3)排水系统。检查排水系统、排水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完好可靠;是否按要求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根据矿区范围内水文地质情况,检查防治水工程、探放水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供电系统。检查全矿供电系统是否设置双独立供电线路,主要供电电缆是否为非阻燃电缆,电缆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井下电气设备是否进行保护接地。
(5)巷道、采场、采空区安全管理。检查全矿井、采场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巷道、采场的顶板和两帮浮石、支护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要求制定地压监测预报;采空区是否按要求及时处理,确保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是否制定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同一采场凿岩和处理浮石平行作业;是否制定实施有效措施防范顶板破碎、裂隙节理发育、压力大而未及时支护,采空区治理、处理不及时,地表塌陷区未设明显标志和栅栏等行为。
(5)其他整治内容。检查井下是否存放可燃物,油品存放、消防器材布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等设备设施,井下动火作业和用电是否符合规定,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井下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电暖器、电炉、灯泡等行为。
2.露天矿山
(1)边坡管理。检查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和最终边坡角等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采场是否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边坡监测、观测,确保边坡稳定或治理到位。
(2)开拓运输及开采工艺。检查开拓方式和运输道路是否设置符合设计要求,运矿车辆及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车辆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采场是否存在掏采,“一面墙”开采,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导致工作面形成伞檐、空洞等问题。
(3)排土作业。检查排土场是否具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正规设计,排土工艺、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土场周围是否圈定危险范围,设立警戒标志,防止人员进入排土场进行翻捡矿石等其他活动;排土场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居民点和其他重要设施一时难以搬迁的,是否制定专项预案,落实联动响应机制,严防排土场滑坡、垮塌造成人员伤亡。
3.尾矿库
(1)排洪系统。检查排洪设施形状、尺寸、质量是否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且安全可靠、畅通、有效;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排洪构筑物是否完好可靠。
(2)坝坡管理。检查初期坝、堆积坝的筑坝材料、内外坡比、排渗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坝肩截水沟、坝面横纵排水沟是否修筑到位且保持完好、畅通;坝体坝面、堆积坡比,库内及坝面、坝肩排水(洪)截洪设施,沉积滩面、干滩长度、库水位、浸润线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生产运行与监测监控。检查是否按设计、技术规程、年度作业计划进行排放、筑坝;尾矿库调洪库容、安全超高、干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尾矿库是否制定实施特殊季节放矿作业措施,确保重点时段尾矿库生产运行安全。四等以上尾矿库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是否可靠、有效;三等以上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是否完善。
(4)闭库尾矿库安全管理。检查已闭尾矿库是否由企业或当地政府明确的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加强坝体、坝面、排洪系统日常维护管理。
4.选矿厂
检查安全设备设施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是否设置防护罩或防护屏;道口和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点是否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通廊墙壁与输送机之间行人安全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带式输送机防断绳、断带、跑偏及脱槽措施是否完好可靠,线路上是否安装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现场作业。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是否通过审查进行施工,作业场地、宿营地的选址和布局是否符合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安全要求;钻修设备搬迁、拆装作业是否有序合规;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井控管理制度,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
(2)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是否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并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高压高产油气井的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是否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并配置高压节流管汇;含硫化氢作业现场是否配备固定式、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是否按要求定期校验和检定。
(3)油气生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油气生产的井、站场总平面布置和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油气计量、油气外输等油气处理生产现场和设备设施是否采取防火防爆、防超压、防雷击等有效安全措施;集输管道公共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排查治理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选定全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家会诊”中介机构,统一安排合理科学分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对市局选定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检查、验收服务质量和成果,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排查报告,按照排查工作完成情况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核定并拨付市局选定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负责组织市属及以上企业和全市单班入井30人以上生产地下矿山的排查整治和复查工作,以及各有关县(市)复产复工地下矿山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各县(市)区的排查整治工作定期督导、调度、抽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确定本辖区需市局选定中介机构进行排查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制定排查整治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排查顺序;负责协调本辖区企业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人员,完善相关备查技术资料;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安排至少2名以上执法人员全程参加本辖区非煤矿山(含市属以上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对技术服务单位参与排查人员的专业、职称、工作经历等符合性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根据中介机构的排查意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督导企业按期保质将排查隐患整治到位,并及时组织复查;对市局选定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排查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开展排查整治。
中介机构:负责按照本方案规定要求制定完整和详细的排查整治检查表,组织专家有计划的开展隐患排查;指导帮扶企业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并良好运行“双控”机制体系;根据所排查企业特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出具排查和复查验收报告;结合唐山市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安全生产具体情况,研究管理对策,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矿山企业:负责完善安全基础管理,配齐配全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并运行“双控”机制体系,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防范风险、依规操作和紧急避险能力意识;严格外包施工队伍选定,督促外包施工队伍强化安全基础和现场管理;严格按照中介机构排查报告和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完成隐患整治工作;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15日前)。各县(市)区应急局要把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和隐患排查“专家会诊”紧密结合起来,确定排查企业名单,制定排查工作计划,组织召开隐患排查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有关企业对照文件确定的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将需市局选定中介机构开展排查整治的工作计划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30日前)。各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全方位的自查自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本级安全职责、岗位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全面准备受检资料,认真整改现场隐患,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基础。
(三)集中排查和整改阶段(9月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排查整治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严格按照排查内容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逐项组织排查。5月底前要完成所有尾矿库的排查工作;9月底前要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按随查随治原则,各有关企业要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排查报告,逐项进行整改。按照“双控”机制建设的要求,有效辩识、管控安全风险,强化日常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隐患,严格职工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职工全员安全素质。对中介机构和专家组所查出的隐患,所有尾矿库必须6月底之前完成整改,确保安全度汛。其他矿山企业隐患10月底之前完成整改工作。
(四)复查验收阶段(10月底前)。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企业整改完成情况,制定复查工作计划,所有尾矿库复查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复查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中介机构要根据企业隐患整改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程、标准、规范,逐企逐项进行复查验收。
(五)分析总结阶段(11月底前)。参加排查工作的中介机构要对排查情况进行总结,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分类,找出规律特点,提出防范措施,对存在《唐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明确整顿关闭或引导退出关闭情形的矿山,要提出相应意见,形成总体工作总结上报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隐患整改情况,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对中介机构提出关闭意见的矿山企业,按程序报当地政府实施整顿关闭。
六、工作程序
“会诊”工作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书面考试、实际操作考核、谈话提问等方法相结合,确保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真实状况。
(一)提前准备。中介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排查前,要提前了解、掌握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等相关情况,由中介机构或市县应急局选派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检查组,根据排查要求,制定排查工作计划,对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排查内容和省、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集中整治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内容,制定、充实适合排查企业需要的检查表。
(二)召开会议。听取非煤矿山企业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三项制度”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九类典型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的情况介绍;对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培训。
(三)查阅资料。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有关会议记录、“三项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一岗一单一档”、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账、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等资料。
(四)现场检查。“会诊”专家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非煤矿山企业的汇报、非煤矿山企业的“三项制度”、“双控”机制建设运行、9类典型事故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企业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岗位从业技能掌握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考核。
(五)问题会诊。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资料审查情况,汇总梳理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对一般性问题隐患直接提出整改意见,对属于系统性问题、制度缺陷、管理漏洞等方面的问题隐患,排查机构负责人组织专家对问题进行“会诊”分析,查找制度性、根本性原因,形成专家整改意见。
(六)提出意见。将“会诊”结果与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企业进行交换意见,听取对问题隐患及整改意见的看法,形成最终“会诊”意见。对存在《唐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明确整顿关闭或引导退出关闭情形的,提出关闭或引导关闭退出的建议。
(七)下发指令。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按照排查整治责任分工,根据专家“会诊”意见,依法下达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指令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八)整改复查。企业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严格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报告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由下达指令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原隐患排查中介机构进行复查。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家会诊”工作,是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推动省市确定三年专项整治、集中整治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县(市)区应急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二)严密组织,有序推进。各有关县(市)区应急局要准确掌握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施工现状和停产停工企业复产复工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定检查范围和排查顺序,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高效。各有关中介机构要提前掌握排查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根据排查企业类型和生产、施工现状合理选派专家。地下矿山要配备采矿、地质、机电方面的专家,露天矿山要配备采矿、地质方面的专家,尾矿库要配备水工、勘察方面的专家,石油天然气要配备石油开采、危化方面的专家;选派专家原则上要具有高级职称,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必须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且具有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其中,单班入井3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选派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他企业不少于3人。排查过程中,要既注重分工又注重合作,既注重管理又注重现场,确保不漏一个环节、不漏一个岗位、不漏一个工序,做到隐患排查整治全覆盖、无死角。
(三)突出重点,确保实效。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切实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技术优势,全面辩识、管控安全风险,建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措施,提高企业的安全管控能力。要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国家总局严防“九类”典型事故的要求,重点检查开拓系统、采矿方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与设计和规程不相符的系统性问题,重点检查防水、防坍塌、防中毒窒息、防火灾、尾矿库防汛、石油天然气防爆、防火等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防较大以上的事故。对整改无望和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停用超过3年、经营主体灭失的尾矿库企业要提出整顿关闭或闭库治理的建议,由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报当地政府予以整顿关闭、闭库销号,从而实现淘汰非煤矿山落后产能,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一般和较大事故“双降双无”的工作目标。
(四)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措。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覆盖,又要区别对待。对2020年春节期间没有停产停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要先行安排开展隐患排查“专家会诊”,严格按照排查内容逐项排查,提出排查意见,督促企业迅速整改落实。对2020年春节期间停产、停建和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要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与隐患排查“专家会诊”工作结合起来,按照排查整治合格一家,恢复生产施工一家的要求,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安全。对每一座尾矿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各有关县(市)应急局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将排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转送每一座尾矿库的包库领导,督促包库领导落实包库责任,推动隐患整改落实。对长期停产,一时难以找到企业负责人,存在隐患难以整改到位和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各有关县(市)应急局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乡镇,组织相关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将隐患在汛前整改到位。
(五)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级应急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查整治责任分工,根据中介机构提出的排查意见,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各级应急部门要责令企业制定安全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对因技术力量不足,企业不能自行整改到位的,要督促中介机构进行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完成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未按时组织隐患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隐患重复出现、屡禁不止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市局将根据隐患排查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组织督导、抽查,检查中介机构排查服务质量、服务成果;抽查县(市)区应急局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监管职责,严格执法、闭环执法情况。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将适时召开调度会,通报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六)严格遵守组织、工作纪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要自觉践行中央省委“八项规定”及“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的有关要求,活动中不搞收费、不搞摊派、不乱罚款,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出现。各中介机构和专家要科学严谨的使用各项法律、法规、规程、规章、标准等,实事求是的指出所排查单位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为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对于发现隐患不如实报告,与企业串通隐瞒真相,排查整治走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市局将暂停其在唐山地区的业务,建议省厅吊销其相应资质;因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在2020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排查单位、人员的责任。
(七)认真总结、及时报告。隐患排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中介机构排查人员要立即告知矿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同时要及时向县(市)区应急部门报告;县(市)区应急部门根据安全隐患情况依法下达整改指令,需要停产、停建的要告知当地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并在3日内将安全隐患及处理情况报市局(见附件2)。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排查完每座矿山后应及时形成排查报告(见附件1),逐企提出整改建议,报送市、县两级应急局;每月28日前,会同相关县(市)区应急局,对本月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填写《唐山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见附件3),向市局报告前一阶段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排查、复查工作结束后,要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将排查报告胶装成册、加盖公章,分别报市、县应急部门存档备查。各县(市)区应急局对本地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指出本地安全隐患多发的类型,明确监管监察重点,完善监管监察制度,进一步有效推动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尾矿库排查整治总结于6月30日前,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石油天然气开采排查整治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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